银保监会等5部委接连发布三大政策,明确个人养老金单独计税,税延养老险参照执行政策解读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政策 / 2022-11-05 11:36 /
11月4日,相关部委又一口气发布三责有关个人养老金的新规,至此,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已基本成型。

继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9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1月4日,相关部委又一口气发布三责有关个人养老金的新规,至此,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已基本成型。

其一,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5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其二,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细则。

其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就是《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三则重磅新规主要内容摘编: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封闭运行,不得提前支取,支持转换产品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办法》,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这一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未投资部分按银行存款计息。《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

 

单独计税,领取环节按3%纳税;以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税延养老险也须按照新规计税

《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公告》指出,当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公告》明确,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但可以变更;理财产品应成熟稳定、侧重长期保值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方式方法。

行业平台。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建立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理财行业平台)。

银保行业平台和理财行业平台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和实际业务情况,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信息平台)、银保监会确定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托管等机构建立系统对接,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支持,并制定行业平台业务细则。

业务范围。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一)资金账户业务;(二)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三)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参加人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指定,但不得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

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但账户可变更,商业银行应当为参加人提供资金账户变更服务,并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

开户方式。参加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资金账户的,可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在职单位批量办理。

资金领取。资金账户封闭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经参加人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人社信息平台核验,可以为参加人办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身故的,资金账户的资产可以依法被继承,商业银行按照继承人要求办理产品赎回等。参加人因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无社会保障卡的,商业银行审查后,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资金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参加人本人或继承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理财产品应成熟稳定、侧重长期保值。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包括:(一)养老理财产品;(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理财产品。

费率要优惠。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和托管费设置优惠的费率标准,豁免认(申)购费等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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