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人身险获赠大礼包政策解读

有业内人士担忧中资险企或将逐渐丧失竞争优势,但从过往经验来看,无论是在险企批设方面,还是分支机构的审批方面,中外仍旧有别,中资险企依旧占据优势。

连续发声将进一步放宽外资在保险领域的限制之后,有关部门终于正式送出大礼包。

11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吹风会,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称,为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相关部署,中方决定进一步放宽对于外资投资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的股权比例限制。

其中,在保险方面,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就在监管不断放开外资在人身险领域的投资比例限制之时,对于人身险公司中资股东却是截然相反的另外一种态度。《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核心目标之一就是降低保险公司中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拟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现在的51%降至三分之一。而对于外资股东,这一规定并不会起作用。

有业内人士担忧中资险企或将逐渐丧失竞争优势,但从过往经验来看,无论是在险企批设方面,还是分支机构的审批方面,中外仍旧有别,中资险企依旧占据优势。

人身险领域扩大开放:

五年后彻底取消外资投资人身险公司股权比例限制

中国将进一步放宽外资投资设立人身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的消息,无疑是给有意投资中国人身险市场的外国资本释放了一个大礼包。投资比例上限从原来的50%放宽至51%,五年后更是会彻底放开限制,极大扩展了外资在中国人身险市场的想象空间。

其实,自2017年以来,人身险业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消息就一直不绝于耳:

早在2017年初,外媒报道称保监会考虑提高寿险公司外资比例,或者允许外资在中国大陆全资拥有寿险子公司;

2017年4月,保监会还曾就修改外资险企管理条例等四部规章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8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39号文)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其中就包括“进一步推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的对外开放”。

9月,保监会还少见的召开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邀请10家外资保险公司负责人围绕“保险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进行了座谈,明确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10月召开的“十九大”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又再次被提及。

在一系列的铺垫之下,此番政策的推出似乎是顺理成章。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朱光耀的发言,拟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的还不只是人身保险业,还包括证券、基金、银行等金融行业。在这些行业中,外资的投资比例上限都将逐步放宽,不过相较而言,人身险业与证券业、基金业、期货业的开放力度要更大一些,被视为中国金融业根基的银行业则相对保守:

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90年代初,复业十几年的国内保险市场还仅有屈指可数的几家国有保险公司,尚未对外开放。1992年,发端于上海的友邦保险率先打破僵局,以独资身份进入中国市场,成为国内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外资独资人身险公司。

其后,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节奏有所加快,出于保护本土保险业的考虑,有关部门收紧了外资在人身险领域的投资比例限制。到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形成了一股高潮,大量外资险企设立,不过均以合资险企的形式出现,“国际保险巨头+国内大型国有企业”成为常见搭配。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20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又进一步明确: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50%上限的存在,对于制衡外资过快发展、保护基础薄弱的中资保险企业起到了显著作用,不过这也导致大多数外资人身险企的中外股东持股比例为50%:50%。

由于中外股东双方在保险发展理念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一些外资险企因为股东矛盾出现内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身业务发展。普华永道2011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大陆外资保险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显示,18位来自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的受访者中有17位认为,合资双方曾有意向解除合资伙伴关系。

股权监管政策现分化:

外资持股上限放宽,中资持股上限下降

近年来,随着国内保险业不断走向成熟,针对外资在保险行业的限制也不断放开:

2003年,监管取消外资保险业务地域限制,同年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并在第二年允许已设立的外资财产险分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改建为独资公司;

2006年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

2012年,保监会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向外资财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

2015年、2016年,保监会又相继简化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相关的一系列审批手续。

而现在,政府又表态将在三年后将外资股东投资比例上限放宽至51%,五年后更是彻底取消上述限制。

不过,就在监管不断放开外资在人身险领域的投资比例限制之时,对于人身险公司中资股东却是截然相反的另外一种态度。

为整顿行业乱象,解决“公司治理”当中出现的问题,从2016年开始,监管部门就开始寻求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核心目标之一就是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拟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现在的51%降至三分之一,以削弱单一大股东对于险企的影响,防止险企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进行了分类,设置了不同的准入门槛,相较以前普遍有所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种种限制只针对中资股东,对于保险公司的外资股东,并不起作用。

征求意见稿在第九章“附则”中指出: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的境内股东,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境外股东并不受限制,未来,其还可以按照规定,进一步提高其持股比例,三年后最高51%,五年后更是不受任何比例限制,这意味着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外资获得人身险公司主导权,五年后,更多的外资独资人身险公司也有可能出现。

外资现实困境仍存:

险企数量、机构批设速度、政府业务等中外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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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资采取抑制措施,对于外资,则进一步放宽投资比例限制,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之下,难免引发一些忧虑:未来,国内人身险业会否成为外资主导的市场?在『慧保天下』看来,这种忧虑目前仍然是多余的。

入世之初,外资裹挟资本、技术呼啸而来,也曾一度让国内险企倍感压力,然而在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后,外资险企却普遍呈现出“水土不服”的症状,市场份额始终在低位徘徊。如图所示,2017年前7月,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合计5.53%,其中寿险6.47%,产险更是只有1.95%。

这一方面是外资险企的发展理念所致,另外一方面,也是中资险企大扩容的结果。2004年至2017年7月,中资险企数量从23家增至117家,增长五倍有余,而外资险企只从31家增长到了50家,尚不足一倍。监管在险企批设方面,态度鲜明。

此次放宽外资在人身险领域的投资比例上限,也不一定就能直接推升外资险企的市场份额,因为除了股权限制,在实际经营当中,外资险企还面临诸多问题:

例如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外资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审批原则及标准与中资保险公司并无明显不同。但在实际中,外资保险往往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一般而言,外资险企最多一年开设两家省级分支机构。

成立于2002年的光大永明人寿,在2009年中由外资险企转制为中资险企,此前,其经营8年时间,只开设12家分公司,而改制后,一年半时间,其就有4家二级机构、8家三级机构、7家四级机构完成了新建或改建,取得当地保监局开业批复;同时,还有3家二级机构、2家三级机构、1家四级机构获得监管批准。改制前后分支机构批设速度差异不可谓不大。

此外,在经办大病医保、新农合等政府相关业务方面,与政府关系更为密切的中资保险机构无疑也有着更多优势,非外资险企所能比。

按照9月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上的讲话,未来会进一步放开对于外资的限制,一是对于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专业业务领域,参与保险业经营的新模式,支持其参与国家和保险业的各项改革。二是对于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保险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

这也就意味着,未来,对于外资的限制会逐步减少,其可从事的业务领域将大为增加,不过中资主导的险企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一步步走向成熟,二者在国内保险市场上的角逐或将越来越有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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