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再迎重大进展:所有投资资产都要穿透,持股比例过高将受惩罚,实践成果上升为部门规章互联网+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0-07-30 18:25 /
偿二代二期新规下发,要求对所有投资资产进行穿透,对险企高比例持股提出惩罚性资本要求

关于“偿二代”建设,近期接连传出两则重磅信息:

一是新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将偿二代自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包括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等上升为部门规章,明确一旦险企偿付能力不足,监管将有权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除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外,还可以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二是偿二代二期工程有了新进展,要求险企参加第一支柱第二轮联动定量测试,同时下发《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下发,对原有偿二代规则进行一系列调整,主要变化包括要求对所有投资资产进行穿透,引入调控性K因子,以体现监管导向,对险企高比例持有公司股权提出惩罚性资本要求等。

偿二代作为中国保险业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从2016年正式实施至今,已历经4年半时间,近期一系列重磅消息显示,其成果正逐步固化至部门规章层面,随着二期工程的推进,其也势必将更好地解决资本不实、数据不实、底层资产不清、风险保障功能发挥不足、服务实体经济不够等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

险企偿付能力管理新规开征意见,全面整合2016年以来偿二代实施成果,偿付能力不足将限制向股东分红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三个条件即(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征求意见稿》全面整合偿二代实施以来的各类成果,意味着偿二代的有关规则在经过验证调整之后,正逐步得以固化。

偿二代二期新规下发,要求对所有投资资产进行穿透,对险企高比例持股提出惩罚性资本要求

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关于开展偿二代二期工程第一支柱第二轮联动定量测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正式下发,随之下发的还有《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

《通知》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认真理解和掌握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组织相关部门对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两个时点的数据开展测试,并填报表格。此次测试,统一安排在中国银保信开展。

现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下,需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要参与第二轮联动定量测试。

相较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更偏重原则性的规定,《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更侧重于技术层面,给保险公司提出了一系列实质性要求。

《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共包含9个技术性文件,分别对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寿险合同负债评估、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及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等做出详细规定。

在测试版新规给出的9个技术性文件中,“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为此次修订新增内容,体现了偿二代二期工程相较一期工程最大不同之处——对于资产穿透的要求全面升级。

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主任赵宇龙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曾明确表示:

“在偿二代一期工程中,穿透识别属于特殊原则,只用于少数情况;而二期工程将对所有资产进行穿透,这将成为对资产风险计量的普遍原则。如果资产无法穿透,将会适用惩罚性的资本要求。”

在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中,赵宇龙也曾对偿二代二期工程要求穿透所有资产的原因进行阐述,主要包括:现代金融市场活动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大背景下,个别公司发展模式激进,资产负债错配严重,部分投资资产多层嵌套、风险隐蔽且极易产生交叉传递,使得保险业资产风险难以识别、计量和控制,加剧了公司内部风险管控和保险行业的监管难度。

除对所有投资资产进行风险穿透外,《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主要的变化还包括对投资资产引入调控性K因子,以体现监管导向,按照这一规则,当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0%,对非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超过30%,或持股市值过高、超过30亿元时,将额外占用保险公司更多资本,即提出惩罚性资本要求,以此限制险企过高持有各类公司股权比例。

此外,根据《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险企剩余边际将不再统一纳入核心资本;是分别纳入核心二级资本(10年以上保单)、附属一级资本(5-10年保单)和附属二级资本(5年以下保单)。同时,投资性房地产也不得以公允价值计入认可资产,而应以成本法计量……

新规一旦正式实施,将对现有险企的偿付能力产生直接影响。据此前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主任赵宇龙介绍,偿二代二期工程主要从资本端、资产端、负债端、服务实体经济和有效实施的基础环境五个方面着手,重点解决资本不实、数据不实、底层资产不清、风险保障功能发挥不足、服务实体经济不够等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对于查实的问题,将会采取顶格处罚,提高违规成本。

附: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升级历程

1985年3月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提出“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具有的最低偿付能力是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低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规定的金额,不足时,应当增加资本,补足差额”。虽然有规定,但彼时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很少涉及偿付能力监管。

1995年6月颁布的国内首部《保险法》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依然沿袭1985年3月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没有提出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依据和标准。

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明确给出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具体的计算方法,而且提出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标准以及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方法。

2000年1月,原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正式提出“偿付能力额度”这一概念。

2001年1月,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成为国内首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做出系统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认可资产的评估标准、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等细节进行了说明。

2003年,新版《保险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等,自此,国内保险监管从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渐向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转变。

2003年3月,修订之后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

2006年,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2007年,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成立。

2008年6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12年4月,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用3到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同时提出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三支柱”的整体框架。

2015年2月,保监会下发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宣告偿二代正式发布并进入实施过渡期。

2017年4月,原保监会宣布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

2016年1月起,《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只向保监会报送偿二代报告,停止报送偿一代报告。这意味着我国保险监管将全面实行“风险导向”新制度,实现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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