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套取费用、破解坏账困局!非车险全面“报行合一”开征意见,诸多现实难题仍待解行业动态

不包含车险、农险、出口信用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加强非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宣示着非车险全面“报行合一”大幕即将正式拉开。
 
自2024年开始,非车险“报行合一”被提上日程,鉴于非车险产品种类繁多的现状,产品规模相对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大,且被法律要求强制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成为首个试水的险种,近期,经过数月准备,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拟定的首批安责险标准条款开征意见,覆盖6大高危行业,同时,有关安责险的“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模板”及“配套实务规程”也同时开始征求意见。
 
不过,仅解决安责险等少数几个险种的问题,远远无法解决非车险领域全面“报行合一”的问题,而《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无疑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督促财险公司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即“报行合一”,进而有效管控应收保费风险,推进财险行业降本增效,提升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
 
根据《征求意见稿》,险企经营非车险业务,严禁任何形式变相改变条款、降低费率,险企还须严管中介,不得变相支付手续费,不得以各种名义套取费用,此外,还须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以防止偏差过大。针对应收保费、坏账等现实困境,《征求意见稿》明确险企要“见费出单”,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25%,一定要分期支付的话,要明确首期保费支付比例、分期次数、最后一期保费缴纳时间等。
 
近几年来,非车险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份额已经接近50%,财险业继车险“报行合一”之后,再推非车险“报行合一”,势必又一次深刻影响市场发展。
 
以下就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明确非车险“报行合一”实施范围:不包含车险、农险、出口信用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

 
非车险是个相对于车险存在的概念,比较笼统模糊,但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对于其定义进行了明确:
 
一、本通知所称非车险是指财险公司经营的除车险、农险、出口信用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之外所有保险业务。
 
除了车险之外,农险、出口信用险以及财险公司可经营的人身险产品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等传统“非车险”产品,也被排除在外,其中农险和出口信用险属于政策类险种,并非纯市场化的险种,而短期健康险、意外险作为人身险产品,其监管一般要遵照人身险司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所以也成为了例外,不过人身险领域也已经在所有渠道全面实施“报行合一”。
 

改变经营观:禁止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盲目拼规模、抢份额,要求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

 
市场内卷的本质是对于保费规模、市场份额的过分执着,要想彻底解决内卷问题,就要从根源上改变盲目求大的经营理念,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
 
二、财险公司对非车险业务的规划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基础和市场承载能力,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要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满意度的考核权重。
 
据慧保天下的了解,近年来,由于精细化经营理念深入人心,财险公司其实已经普遍改变了经营观念,在考核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相较以往更注重经营效益而非规模,因此该项规定对于市场不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
 

合理厘定费率、附加费率:严格执行经备案条款和费率,严禁任何形式变相改变条款、降低费率

 
管住费率、附加费率、条款,是实施“报行合一”的关键所在,对此,《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要求合理厘清费率、附加费率,一方面要求在备案材料中明确列示相关数据:
 
三、财险公司应遵循合理、公平、充足原则厘定费率,合理设置附加费率,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附加费率包括费用附加率、风险附加率和利润附加率。主险的精算报告和附加险的其它备案材料中应明确列示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
 
此外,要求财险公司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通过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改变条款、降低保险费率:
 
四、财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额、更改被保险人性质、更改标的使用性质等形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管住了费率、附加费率、条款,并且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和费率,“报行合一”就基本获得了成功,不过,在非车险领域要想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根源还在于非车险险种过于庞杂,很多机构在进行招标时的要求也五花八门,保单条款很难标准化,其费率高低、附加费率高低也相对较难衡量。
 

须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偏差过大须及时调整甚至停售

 
怎样预防费率过高?《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一旦偏差过大,及时调整甚至停售。
 
五、财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当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险企须严管中介:不得变相支付手续费,严禁各种名义套取费用

 
管住中介也是“报行合一”的关键一环,一些中介缺乏专业能力,沦为了纯粹的费用通道、出单通道,进一步推高了财险公司经营成本,对于中介,《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将保险公司责任进一步压实,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
 
此外,也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不得以各种方式虚列费用套取费用,变相提高手续费率上限。
 
六、财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支付手续费,或者通过与保费收入挂钩的宣传费、技术支持费等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
 
七、财险公司应严肃财会纪律,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财险公司应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对于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如实记入相关会计科目。财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赛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直指应收保费困境:明确险企须“见费出单”,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25%

 
随着各地财政吃紧,应收保费问题,近年来颇为突出,各种包括农险、团体健康险在内的政保类业务成为重灾区。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显然也在寻找破局之道,根据《征求意见稿》,险企须坚持“见费出单”,一定要分期支付的话,首期保费支付比例、分期次数、最后一期保费缴纳时间等,都要遵照规定执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所指非车险并不包括农险、短期健康险以及意外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表示“财险公司按照经备案的条款、费率中载明的方式收取保费的(如月缴等),不受本条款约束”,这意味着,上述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留下了相当的操作空间。
 
八、财险公司应在收取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即“见费出单”)。单笔保单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客户全额支付保费确有困难的,经财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费,分期缴费约定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财险公司应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保费分期管理,规范首期支付比例、分期期数和保费缴纳时限:
 
(一)首期保费支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25%;
(二)保险期限为1年之内的分期期数不超过4期,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保险期限每增加1年分期期数可在4期基础上再增加1期,每次分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
(三)最后一期保费缴纳时间不晚于保险责任终止日前30个自然日。
 
财险公司按照经备案的条款、费率中载明的方式收取保费的(如月缴等),不受本条款约束。
 

监管、协会各司其职:监管可对辖内财险机构违反“报行合一”行为进行查处,协会引导行业在具备条件的非车险领域推广使用行业标准

 
除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进行规范外,《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监管、协会的职能,整体而言,监管可以对违反“报行合一”行为进行查处,处罚方式包括责令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财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而保险行业协会,更多是配合当地监管部门做好“报行合一”和“见费出单”,提升非车险领域自律有效性,同时,“要研究制定行业示范或标准条款和承保理赔等自律指引”等。
 
九、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内财险机构违反“报行合一”行为进行查处。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查实财险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条款、费率的行为后,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财险机构采取责令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依法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财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内财险机构经营指标的监测分析,对于手续费率明显超出备案手续费率水平或综合费用率出现异常变动的财险机构,应及时采取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十、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推动辖区财险机构改进非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提升监管实效,推动非车险业务向保障更加充分、定价更加合理、市场更加规范、服务更加优良方向发展,努力提升消费者获得感。财险公司不得因压降费用成本,而以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保险业协会要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当地监管部门做好“报行合一”和“见费出单”,提升非车险领域自律有效性。要充分发挥行业标准的引领作用,在具备条件的非车险领域推广使用行业标准,保险业协会要研究制定行业示范或标准条款和承保理赔等自律指引,精算师协会要测算制定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银保信公司要发挥保险行业基础设施作用,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推进非车险业务平台和相关数据标准建设,做好非车险业务的理赔、反欺诈等重要信息的行业共享,为非车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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