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13家保险集团,监管新规禁止过度依赖特定客户、地域或市场等行业动态

集中度过高是保险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负债端,过度集中于某一个区域、某一个交易对手;资产端,过度集中于某一个主体、某一个投资品种,某一个区域 在市场急速变化的时代,过度的集中无疑会给险企带来额外的风险,尤其是对于保险集团而言,因其涉及业务领域广、成员公司多,更容易形成对同

“集中度过高”是保险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负债端,过度集中于某一个区域、某一个交易对手;资产端,过度集中于某一个主体、某一个投资品种,某一个区域……

在市场急速变化的时代,过度的集中无疑会给险企带来额外的风险,尤其是对于保险集团而言,因其涉及业务领域广、成员公司多,更容易形成对同一主体、投资品种、业务区域等相对集中的大额风险暴露。

监管对于集中度风险早有关注,也在诸多文件中对其进行了规范,只是目前,相关监管要求散落在保险集团监管、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各类文件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集中度风险监管规则,这导致市场主体在对于集中度风险的管理上,缺乏足够的动力以及有效的抓手。

针对这种情况,金融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研究制定了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金办发〔2025〕10号,以下简称“《指引》”),为保险集团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提供遵循。

《指引》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四大原则,要求在并表管理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集中度风险进行管理;规范了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流程;对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同时要求保险集团针对集中度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提供了原则以及方法论,但并没有针对每一种情况设定特别明确的限额,而是将设定限额的权限交给了保险集团,显然是充分考量到了市场主体经营的差异化,以防止新规对险企经营产生过大影响。

以下就是《指引》核心内容:

01

确立集中度风险管理四大原则,要求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指引》首先明确了保险集团进行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四大基本原则,包括审慎性原则、匹配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并要求保险集团在并表管理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集中度风险进行管理。

具体而言,四大基本原则包括:

(二)匹配性原则。保险集团公司根据保险集团管理模式、业务复杂程度等建立适应匹配的集中度风险管理策略及体系,并根据保险集团资本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设定集中度风险指标及限额。

(三)统一性原则。集中度风险管理坚持上下统一原则,在保险集团统一风险管理政策下,保持各类集中度风险限额与管理举措的上下一体、统一协调,使集中度管理要求能够贯穿集团内各家成员公司,达到与集团战略发展目标相协同、与全面风险管理目标相一致的效果。

(四)动态性原则。保险集团公司根据监管政策法规、公司经营、风险偏好、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集中度风险管控策略,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与限额的回溯更新机制,实现对集中度风险的动态管理。

02

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要求董事会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进行集中度风险管理离不开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让相应责任细化到每个层级、每个部门,甚至是每个人,为此,《指引》第二章做出详细规定。

根据《指引》,保险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及成员公司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管理运行机制。此外,保险集团公司还须根据《指引》制定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及时修订。

其中,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最终责任,并履行五大职责,具体而言:

(一)审批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批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集中度风险实施有效管理;

(四)审阅集中度风险相关报告,掌握集中度风险变动和管理情况,根据集中度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等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业务结构、业务发展速度、补充资本等;

(五)审批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内容。

除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外,《指引》还明确: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层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实施责任

保险集团公司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保险集团公司统筹指导主要成员公司集中度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主要成员公司建立健全自身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保障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要求在成员公司层面的落实和实施。

03

计量机制以及指标体系,是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基础,其有效性至关重要。

《指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计量机制,结合各类集中度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集中度风险计量方法,综合运用模型或非模型方法,基于财务损失、投资收益、经营稳定性等适用性角度计量集中度风险影响。

《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 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等因素,对各类集中度风险设定适当的集中度风险限额,明确集团成员公司分级限额传导机制、分层管控机制、限额占用规则等管理规范。

《指引》同时强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充分分析和判断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可能形成的冲击。对于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超出集中度风险限额的,应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审批,并建立有效的超限额管理机制,加强超限额情况风险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化解和处置。

此外, 《指引》还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监测机制;对集中度指标设立预警值,建立集中度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应急与缓释管理机制等,针对集中度风险持有足量的资本和流动性缓冲;建立评估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压力测试工具等。

根据《指引》,保险集团公司还须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范围,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04

明确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机制,保险集团每年6月15日前须在官方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

近年来,监管不断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旨在通过这种方式消除信息不对称,同时倒逼行业更加规范,在《指引》中,也对“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进行了专门规定。

根据《指引》,保险集团公司应建立集中度风险数据治理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数据统计口径、信息来源、报送标准、时效规范等。此外,保险集团公司还应建设集中度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集中度风险管理。

《指引》还明确,保险集团公司要建立集中度风险报告机制,明确集中度风险的报告路径、频率要求,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集团整体集中度风险状况及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集中度风险事件及风险控制情况。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还须将集中度风险指标统计表纳入并表管理季度报表、年度并表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集中度风险管理基本情况,集中度风险限额和管理政策程序等执行情况、集中度风险状况等。

保险集团公司还须建立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机制,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情况、风险状况,以及重大集中度风险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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