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监管谋变:探路非现场监管体系,六大维度全新划分风险等级行业动态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2-05-26 11:06 /
向银行业靠拢。

5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面向机构下发《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监管机构将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大维度出发,对险企进行风险监测和非现场评估,并根据计算结果对险企综合风险水平进行等级评定,实施分类监管。

该文件的出炉早有征兆,1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就提出“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并指出,所谓“非现场监管”就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等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不难发现,原来保险机构的风险监管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但纵观近年来出现的高风险保险机构,其偿付能力表面看问题并不大,真正的危机反而都是出现在公司治理方面,进而导致违规关联交易、违规资金运用、巨大风险漏洞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监管反复强调“穿透式监管”,这就对监管掌握保险机构经营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风险监测以及非现场监管评估无疑正是在为此铺路。

可以说,针对险企的风险监管正从过去过于倚重偿付能力监管,转向全流程的非现场监管,这注定是保险监管理念一次重大转变,其对于保险业未来的影响也一定是深远的。

这是保险业监管向银行业靠拢的又一范例。据了解,银行领域,早已经开始实施非现场监管,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此次人身险先行出台相关政策,而财产险的相关制度建设,也未来可期。

此外,这也是银保监会各部门职能转变后,从职能监管转向机构监管之后的一项重要应变之举。此前,虽然监管部门全面转向机构监管,由人身险部、财险部以及各地派出机构对市场主体风险管控负责,但实际上,无论是人身险部还是财产险部都无法有效进行全面监管,因为在现行的监管制度下,渠道由中介部负责,资金由资金运用部负责,造成了实际上的监管资源的割裂。

通过建立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体系的方式则可以探索解决这一问题,人身险部、财产险部可藉此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

当然,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也并非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其自身也有局限性。例如在《保险业“爆雷”定律:高风险机构背后,都有违规关联交易的隐秘操作》一文中,作者就指出,非现场监管依赖于收集和报送的各类数据,不当关联交易往往具有隐蔽性,无法得到完整的关联方和交易相关的数据指标,非现场监管手段难以发挥作用。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该项制度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于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将另行制定。

以下就是关于《办法》的详细解读:

01

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包含六大维度,包括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

根据《办法》,法人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将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同时,在每一个监测和评估维度,监管将细分多个评估要点,并针对每一个评估要点设计相应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实现风险的全流程监测。

此外,每个维度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分为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其中核心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能基本反映该维度风险水平;辅助指标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非现场监管人员根据日常掌握的各类信息,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预警,实现风险关口前移。

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评估要素如下:

(一)公司治理维度。设置公司治理要点,综合评价公司治理风险状况。

(二)业务经营维度。细分结构类、保障类、品质类、成本类、人员类和责任准备金类六类要点,综合评价业务经营风险状况。

(三)资金运用维度。细分资金运用合规性、市场风险类、信用风险类、集中度风险类、投资收益类、内部控制类和其他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资金运用风险状况。

(四)资产负债管理维度。

适用《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法人机构,细分期限结构匹配类、成本收益匹配类、现金流匹配类、财务杠杆类和内部控制类五类要点,综合评价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状况。

适用《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法人机构,细分期限结构匹配类、成本收益匹配类、现金流匹配类、财务杠杆类和内部控制类五类要点,综合评价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状况。

(五)偿付能力管理维度。细分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内部控制类两类要点,综合评价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六)其他方面维度。细分战略风险类、声誉风险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风险类、信息系统和案件风险类六类要点。综合评价其他方面风险状况。另外,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型保险较多的法人机构,给予适当加分。

02

风险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监管人员须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实现异动预警

非现场监管的基础是数据,是日常的风险监测,为能及时掌握险企动态,《办法》对风险监测频率做出了规定,即非现场监管人员可综合考虑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保险行业的发展情况、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合适的风险监测频率。但对于监测频率下限,《办法》进行了明确,指出,风险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

在获得相应的数据指标后,根据《办法》要求,非现场监管人员还需要通过对风险监测指标进行分析,实现异动预警,并进一步分析异常原因。

03

对法人机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

在进行风险监测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还须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对法人机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

根据《办法》,年度非现场监管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

对于非现场监管评估的主要流程,《办法》也进行了明确:

(一)从六个评估维度分别评估风险水平。

1.监管评估采用计分制,满分为100分,总体得分由核心指标得分、辅助指标得分、特别加分组成。

2.对法人机构总体得分标准化,得到该评估维度的标准得分。

3.根据法人机构标准得分将风险水平划分为高、中和低。具体评定标准为:(1)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低;(2)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中;(3)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二)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对六个评估维度的标准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得到法人机构风险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04

公司治理、资金运用维度权重显著高于其他维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法人机构风险综合得分的过程中,六大维度的权重是不同的,被视为市场乱象罪魁祸首的公司治理了、资金运用两大维度权重最高,均为22%;以往被视为监管重要抓手的偿付能力则与其他指标相同,均为14%。

这说明,在对险企进行风险监测、非现场监管评估中,在监管眼中,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两个维度已经比偿付能力这一指标更重要,显示了监管思路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05

根据法人机构风险综合得分,法人机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将被划分为1-5级和S级,数值越大风险越大

根据法人机构风险综合得分的计算结果,最终法人机构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将被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具体评定标准为:

(1)大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1级:表示法人机构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风险,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3)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2级:表示法人机构风险总体可控、水平较低,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应当持续关注。

(3)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3级:表示法人机构存在风险隐患,应当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频率。

(4)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4级:表示法人机构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需要督促加强风险管理。

(5)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5级:表示法人机构为高风险公司,需要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采取监管措施要求公司整改并开展风险资产处置,压降风险资产敞口。

同时,《办法》明确,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06

当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法人机构综合风险水平将上调一个等级

根据《办法》,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监管机构可以在非现场监管评分的基础上对风险水平等级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在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时,须将该险企的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再度体现了监管对于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两大维度的高度关注。

具体而言:

(一)如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或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5级的,不予调整。

(二)出现下列风险因素严重影响法人机构稳健经营的,直接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流动性存在不足;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无法按时足额兑付发行债券的本息;监管认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

(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情形。

07

非现场监管评估最终指向分类监管,评估结果或影响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

通过上文所述,风险综合水平等级的法人机构面临的监管措施不同,可以发现,在实施风险监测、非现场监管评估的基础上,监管最终指向的其实是“分类监管”。

根据《办法》,在每个评估维度的评分标准中,将法人机构按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分类,对不同类型法人机构区别设定不同阈值。

可以肯定的是,风险更高的险企面临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风险更低的险企,也将获得更大的自由度。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将精力更多集中于相对高风险的机构,增强监管效能。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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