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不容忽视的监管手段升级:规模保费增超40%视为“激进扩张”,风险处置手段增加市场化重组、市场退出两类公司动态
注:本文原题《<人身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要评析》,内容略有改动;文章作者王德明,法学博士,律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系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独立董事人才库备选人,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并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监管评级是监管机构运用较多的监管手段。本文对监管评级的发展过程、本次《评级办法》的特点等进行分析,供行业参考。
01
追溯监管评级发展历程,从《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到偿二代体系,逐步升级
实际上,无论是监管评级,还是分类监管,这些说法都早已有之,伴随着行业发展,其体系不断走向完善。
(一)2008年《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启险企分类监管时代,但产寿不分
2008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对保险公司正式实施分类监管。
上述通知中,根据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保监会依据监测指标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是一致的,包括五大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
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风险程度越高,监管措施越为严厉。如对C类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全面检查、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对D类公司,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2015年发布偿二代监管规则体系,风险综合评级将险企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划分为四个等级
2015年,原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偿二代规则体系,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 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并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
第11号规则对分类监管下了定义,“风险综合评级,即分类监管,是指银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根据其偿付能力风险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可资本化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难以资本化的固有风险,各占50%权重,综合评价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风险。
银保监会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监管类别:
(一)A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二)B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三)C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四)D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银保监会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等方面,对A、B、C、D 四类保险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对D类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接管以及银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总体来看,2008年分类监管不区分产寿险行业,指标相对简明,以监测的量化指标为主,包括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业务经营、财务风险等领域;采取的监管措施较为全面,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等,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分类监管体系。
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中指标体系非常全面,且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各占百分之五十,尤其是引入了具有中国的特色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挂钩,风险管理能力弱则需要更多的资本来补。总体来看,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体系更加完整,整体上侧重于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风险状况评价,对应采取的分类监管措施更加全面,已经成为近年来对保险公司监管的主要抓手。
02
《评级办法》呈现三大特征:结果匹配监管资源配置实现“精准制导”
相较于以往的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此次监管发布的《评级办法》无疑是融合多年探索经验,并结合当下监管理念的集大成者,整体来看,体现出三大特征:
(一)监管评级结果与监管资源配置、监管措施等衔接,实现“精准制导”
本次《评级办法》的依据是《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将评级结果与监管资源配置、开展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等衔接,对综合风险等级较高的机构,提高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加大监管强度。
总体来看,评级办法是人身险行业非现场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今后强化非现场监管的态势非常明显,通过加强非现场监管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监管的前瞻性。监管评级对于开展现场检查评估等具有雷达导向的作用,实现“精准制导”,提高现场监管检查的精准度以及整体监管有效性。
(二)突出了风险问题导向,对风险早预警、早处置
《评级办法》的重要目的是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把握实质风险,解决实际问题。根据监管实践建立风险信息库,用于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提高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将监测评级结果与早期纠正相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和问题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出现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偿付能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直接评定为5级,需要限制高风险业务,压降风险敞口,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
分类监管的实施也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差异化经营,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总结近年来行业风险处置经验,公司治理、资金运用成防风险关键环节
《评级办法》是对近年来多家风险机构处置的经验总结。近年来,风险公司的问题主要出资公司治理失效、违规关联交易、侵占套取保险资金方面,由此导致的资产负债管理不匹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等。
评价办法指标权重的设置中,也反映了上述特点。其中公司治理(22%)、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四个方面占比72%,业务经营(14%)和其他方面(14%)占比相对较低。指标权重设置也体现了监管的趋势,从促发展转到了防风险上面来,尤其紧盯“关键事”“关键行为”,特别是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是重中之重。同时聚焦业务激进扩张和关联交易风险,对触发相应阈值的机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
03
关于《评级办法》,这些问题仍有待厘清:会采用偿二代标准,亦或是重新建立指标体系
伴随分级分类监管理念蔚然成风,《评级办法》势必成为监管强化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发布的《评级办法》中,仍有一些问题有待厘清:
1、与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协调:监管评级采用偿二代指标,还是重新建立指标体系
《评级办法》规定,监管评估指标体系分为基础指标和调整指标,其中基础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基本反映各维度风险水平;调整指标以定性评价为主,监管机构根据定性风险因素以及掌握的监管信息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但《评价办法》中没有公布具体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
偿二代全面风险评级(分类监管)中,指标体系设置非常全面,评分标准非常细致、具体。今后人身险监管评级是否直接采用偿二代中的相关指标,还是重新建立指标体系,尚不明确。
《评级办法》中人身险公司分为六类,偿二代风险评价(分类监管)中保险公司分为四类,不同类别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也有所差异。人身险公司对两个文件均需要严格执行,有可能出现二者评分标准和评级结果不一致的情形,今后二者如何相互协调,对人身险公司来说还有一个理解的过程。
2、评价指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问题:数据不真实普遍存在,影响监管评级,也影响分类监管效果
《评级办法》规定,根据监管经验和监管导向,将每个维度的评估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调整指标,其中基础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调整指标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性评价,增强风险监测的前瞻性。
从近年来风险机构来看,部分机构接管后核实的经营指标,与接管前公司披露的指标有巨大的差异,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偿付能力及经营数据不真实,也误导了监管机构。
指标和数据的真实性是分类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数据和指标的失真,将会极大的影响分类监管的实施效果。今后分类监管的落实实施,需要加强数据和指标的真实性管理。还有一些定性的指标,依赖于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其合理性也需要根据实践不断予以修正完善。
3、对业务激进扩张的界定:规模保费增速大于40%将被视为业务激进扩张
近年来的监管文件中,多次提到业务激进扩张问题。此次的评级办法中,对业务激进扩张给出了明确定义:即规模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为业务激进扩张。
前些年的监管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主要的监管手段在后端的偿付能力管理,对业务发展速度约束的还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鲜见对业务发展增速有明确的限制。此次明确定义了业务激进扩张,也体现了进一步强监管的态势和今后的监管思路,对过度激进的业务增速也要进行监管。对业务增速发展设定指标,对成立初期的公司或差异化发展的公司,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4、风险公司处置方式:增加市场化重组和实施市场退出
《评级办法》规定,对评级较低的公司,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这些与偿二代分类监管的措施是基本一致的。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其中依法安排重组、实施市场退出两种方式是本次所新增加的。这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是一致的,今后高风险公司处置的方式会更加市场化、法制化,行政接管模式之外,会探索更多的市场化重组、退出的方式,通过多种方式来化解风险。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