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读|国寿平安等上市险企开始执行IFRS17,看懂新财报须注意这三大问题公司动态

旧准则下的“保险业务收入”不等于新准则下的“保险业务收入”

注:作者杨征,现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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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征曾在中国人寿供职11年,先后担任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等职,2016年加盟新华保险。杨征还曾出任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成员。

编者按

2023年1月3日,财政部会计司官网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根据IFRS17中国版,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等修订之后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为帮助读者更快了解新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对于行业的影响,慧保天下特邀曾任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成员的杨征对其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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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原来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新报表格式增加、删减了很多项目,但整体框架仍沿用了“收入-支出=营业利润”的模式。

对此,杨征在点评中指出,新的规范沿用了我国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传统习惯,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报表科目用词与旧准则类似,甚至从字面上看着完全一致,但是,其技术概念与数字结果大相径庭。

根据《通知》,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

同时《通知》明确,执行《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再执行原有规定,但应当执行其中有关《通知》沿用项目的列报方法要求。

根据有关部署,“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IFRS17中国版;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下就是杨征针对《通知》的点评:

关于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几点认识:

01

此通知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惯例,为了有效指导和帮助行业、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在“准则”与“指南”文件的基础上,往往会有若干“通知”对企业在执行准则过程中的重大而具体的问题加以规范。

在国际上,财务报表、报告的具体格式往往由企业根据准则原则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较为成熟的行业会有建议性的格式样本进行引导。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会计领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对报表、报告格式有着非常严格、明确的制式化规定。这一工作状况使得行业、企业以及广大财务信息使用者对国家认定的报表报告格式有着深刻的习惯性依赖。因此,国家在重大的会计制度、准则变化时,都会在确认、计量要求的同时,对会计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格式,予以明确。

此通知以带文号的财政部通知形式印发,也明确了其政策地位和要求刚性,为会计信息提供者和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给出具体而明确的工作要求。

02

此通知是新保险准则的有效衔接。

大家在学习新保险准则的过程中已经明确意识到,新准则与现行(旧)准则之间差异很大,两准则从基本原理、思维逻辑、技术模型、科目内涵、到工作方法都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此通知中的所有报表格式项目,都是新保险准则定义下的会计核算结果。虽然有些报表科目用词与旧准则类似,甚至从字面上看着完全一致,但是,其技术概念与数字结果大相径庭。

例如:旧准则下的“保险业务收入”与新准则下的“保险服务收入”,两科目仅一字之差,其内涵完全不同。

又如:新、旧准则下都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和“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及结果。大家在具体使用时,要千万加以区别,不可混淆。

03

此通知是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智慧的具体体现。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经执行了十多年时间。其间,会计信息的本质趋同为我国企业走向世界开辟道路、取得互信并逐渐引领打下坚实的基础。而趋同过程中的中国特色的传承与安排,则是高质量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必备特征。

此通知不仅仅对会计报表格式进行了规范,更重要的是,此规范沿用了我国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传统习惯,其《利润表》框架采用了“收入-支出=营业利润”的传统模式,而不是国际准则(IFRS17)建议的“保险服务业绩+投资经营结果=营业利润”模式。

此两种报表模式可谓殊途同归,都会得到企业经营利润,但新报告格式更符合一般读者习惯,对不甚了解保险公司经营以及保险准则的投资者比较友好。也增强了保险行业报表格式与其他行业报表格式的一致性。

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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