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2022年开始执行,受影响较大险企最晚2025实施公司动态
行业研究探索已久的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终于完成了!
2021年12月30日晚间,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官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1-20号规则同时发布。
根据通知,保险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规则Ⅱ。
对于受规则Ⅱ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编辑
01
偿二代二期工程历经4年终落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保险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不断变化,偿二代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制度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于2017年9月启动,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偿二代二期建设过程:
2017年9月,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
2018年5月,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勾画施工蓝图,明确建设路径;
2018年5月以来,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建设工作,于2019年底形成监管规则修订稿初稿;
2020年2月和7月,开展两轮联动定量测试,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征求各方意见,形成规则送审稿。
根据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以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力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加大加快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为目标,对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方面。规则Ⅱ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优化了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以体现监管支持导向。
二是促进保险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规则Ⅱ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促使保险公司专注主业,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为贯彻科技自立自强的决策部署,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引导保险资金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对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资金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资产等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适当降低其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规则Ⅱ完善了资本定义,增加了外生性要求;将长期寿险保单的预期未来盈余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夯实了资本质量。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多层嵌套等问题,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资金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根据最近10年的数据,对所有风险因子进行全面校准。
四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方面。规则Ⅱ完善了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量框架,降低了境外分保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落实了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明确境外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与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保险机构在资本要求、实际资本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待,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升监管合作效果。
五是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方面。规则Ⅱ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标准。新增了资本规划监管规则,要求保险公司科学编制资本规划。
六是引导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方面。规则Ⅱ进一步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增加了对重大事项、管理层分析与讨论等披露要求,有助于提升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02
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或普遍下滑,受影响严重险企可分步执行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公司监管的核心指标,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生死存亡。
而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比值,用于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充足状况。按照监管要求,核心偿付能力50%、综合偿付能力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B类,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的三个底线要求。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限制董监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投资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也正是因为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一指标如此重要,所以业界人士对于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一直非常关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一旦偿二代二期工程实施,无论大小公司,其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将普遍出现下滑。
据悉,2016年行业正式实施“偿二代”后,行业曾释放巨额资本。原中国保监会财会部统计,以2015年底数据为基准,产险、寿险分别释放资本达837亿元、8306亿元,尤其聚焦价值、传统险占比较高的公司,如平安、太保、泰康、友邦等,偿二代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高于偿一代。
2016年偿二代实施后释放的巨额资本,此次二期工程一定程度予以修正。根据2020年下发的《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无论保险业务还是投资业务,偿二代二期工程都普遍调高了风险因子。
彼时,有专业人士预计二期工程正式实施后,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将可能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尤其保险主业盈利能力较弱、风险偏好较高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幅度更大。
有业内人士坦言,偿二代二期工程实施后,个别业务激进、投资激进的公司,甚至会出现偿付能力“腰斩”至严重不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
但监管显然也考虑到了部分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指出,保险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规则Ⅱ,但对于受规则Ⅱ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对于“受影响大的保险公司”,通知也给出了明确定义:
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监管行动意义的临界点(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120%以下或100%以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75%以下、60%以下或50%以下)的保险公司。
根据通知,这些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反映有关情况,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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