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险企融资难?全国人大代表张琳:民营保险公司发展需要监管政策扶持政策解读
一年一度的“两会”正在进行时,来自社会各界的政协委员以及人大代表有关保险业的提案、建议等受到业内人士关注。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向『慧保天下』披露了她的一项建议——《民营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监管政策扶持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张琳在《建议》中表示,民营保险公司是国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力量,但目前不少民营公司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2017年前成立的39家民营保险公司中,超过半数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其中多家指标还呈现较大下降趋势。
她指出,“民营保险公司属于民营企业也有融资困难”,“ 2018年2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营保险公司股权融资的难度”。
对此,她建议应修订2018年出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占比限制,刺激活跃资金进入保险市场,解决中小民营保险公司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再次建议银保监会成立专门的中小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或处室。
『慧保天下』犹记得个别民营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狂飙突进而引发众怒,成为推动国内保险业改变发展轨迹的标志性事件。而个别民营保险公司通过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向股东输送利益,甚至变保费为注册资本金,彻底绕过偿付能力监管的事实,更让业内外人士感到心惊胆战。
事后总结经验教训,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都被归结于“公司治理出现了问题”,因此,强化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强化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成为近年来监管部门最重要工作之一。
这些工作对于净化保险市场环境确实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随着行业发展转向,保费增长放缓,资本对于保险业的热情也渐渐退却,民营保险公司的融资问题又开始引发关注。
偿付能力监管有效性是必须坚守的底线,面对民营保险公司融资难的问题,最优的解决方案一定是在保证股权、资本、关联交易等透明度以及真实性的前提下,减少相关的资本准入限制,然而这注定是一个难解的题,事关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监管力量的强化乃至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等等。现在,全国人大代表张琳将此问题抛出来,是时候好好想一想了。
以下即为张琳《建议》全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 张琳
自1979年中国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距今已有40年。回望历史,中国保险业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大,发展成拥有200多家保险公司,国资、民资以及外资三大类形式的多元化市场。
民营保险公司(简称民营险企)有其企业管理和经营上的特点,大部分的民营险企相对于国资、外资险企都更加灵活,更加具备创新性,更具活力。民营保险公司的存在,有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是中国保险业多元化发展的核心推动力。
我国民营保险公司虽有强劲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发展的道路上依然困难重重,许多民营保险公司资金难以与自身发展相匹配,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
根据保险公司2018年前三个季度偿付能力的信息披露,对比整个保险行业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17年前成立的39家民营保险公司中,第一季度有19家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更超出半数,均有23家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而这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民营保险公司,多家指标还呈现较大下降趋势。
民营保险公司属于民营企业也有融资困难,2018年2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本着让“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做保险”的目的,对股东入股、股东资质、股东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虽然能有效治理市场乱象,打击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但其中对入股股东的一些限制:
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不同类型股东最低持股年限要求不同,所持股份比例越高,最低持股年限越长;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营保险公司股权融资的难度。
2018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研究解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银保监会在民营企业纾困政策背景下,也于2018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然而其目的在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投资标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等,得到帮助的是上市民营企业,而大多数民营保险公司没有上市,得不到惠顾。民营保险公司的发展,似乎没能在监管政策的层面上得到能与其发展潜力应有的重视。
为此建议:
(1)在股权管理方面,希望能够补充修订2018年出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占比限制,降低门槛,从而刺激活跃资金进入保险市场,解决中小民营保险公司融资难的问题。
(2)在行政审批方面,希望能够出台一些能够促进民营保险公司占比提高的行政审批制度,增加对民营保险公司的审批,激发市场活力。另外,希望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对审批和备案的时间要求和流程规范,提高整体报备、报批效率。适度开放分支机构的批设,支持民营保险公司的发展。
(3)民营资本对于资金使用效率有其独有的特性,建议银保监会加强对民营保险公司的研究,引导其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发展,鼓励民营保险公司成立自己的自律组织。对民营保险公司的高管和投资人进行培训。
(4)不少民营保险公司也是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再次建议银保监会对于保险业的监管对标银行业的监管,更细分一些,成立专门的中小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或处室,对中小型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分类监管,进一步促进市场多元化,提高市场活跃度。以便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并能支持民营保险公司的发展。

